烈性犬攻击性强、难以驯服,容易对主人或其他人造成伤害,全国各地烈性犬伤人事件层出不穷, 2019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中就对烈性犬饲养有专门的规定: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
近日,桐乡法院就审查了一起因饲养烈性犬被处罚的案件。
案情回顾
2019年12月1日下午,桐乡市犬只收容站工作人员在桐乡市梧桐街道某小区附近发现一条自行出户的比特犬(属于嘉兴市禁养犬只),遂进行捕捉并收容。后经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调查确认,2018年10月,饲养人周某开始在市区范围内饲养这只比特犬,并在《管理条例》施行后,仍继续在上述小区违规饲养该犬只。2019年9月13日,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向其送达了《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但周某仍未改正违法行为。
2019年12月5日,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向周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周某以书面形式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表示愿意接受处罚,但希望能将比特犬归还给他,并带回老家四川饲养。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经研究,认为周某明知比特犬为禁养犬且已收到整改通知书,但未及时改正,也未采取有效措施,最终让比特犬自行出户,情节较为恶劣,故对其提出的归还犬只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周某的行为已违反了《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除辅助、导盲、导听等需要外,禁止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大型犬。”的规定,已构成饲养烈性犬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处罚。根据规定,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故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没收饲养的烈性犬(比特犬),处罚款人民币500元整的处罚决定。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准予强制执行500元罚款。
法官提醒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受害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即若饲养人饲养的是国家禁止饲养的烈性动物,比如藏獒、德国牧羊犬、阿根廷杜高狗等等,不管是何种原因造成的损害,动物的饲养人都要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两种情形下不能对宠物主人进行减责或免责:
第一,宠物主人违反管理规定,没有对宠物采取相关安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未注射疫苗、遛狗没拴绳等),从而造成他人损害的。
第二,宠物主人饲养的宠物为禁止饲养的烈性犬造成他人损害的。
在《民法典》之前,因为受害人的故意招惹被狗咬伤,狗主人可能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进行减责或者免责。现在,只要没拴狗绳、没带狗打疫苗、没对狗采取安全措施,不管是否故意,狗主人都必须承担责任。
温馨提示
有哪些种类的犬禁止个人饲养?
根据《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结合嘉兴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嘉兴市个人禁养犬只名录已经予以公告。
个人禁养烈性犬品种:1、西藏獒犬及其他獒犬类;2、德国牧羊犬;3、罗威纳犬;4、圣伯纳犬;5、大丹犬;6、高加索山犬;7、伯恩山犬;8、阿富汗猎犬;9、牛头梗;10、英国斗牛犬;11、拳师犬;12、寻血猎犬;13、灵缇犬;14、美国斯塔福梗;15、日本土佐犬;16、马犬(马里奴阿犬);17、杜宾犬(笃宾犬);18、比特犬;19、杜高犬;20、意大利卡斯罗;21、威玛猎犬;22、荚国马士提夫;23、菲拉·巴西里罗犬;24、纽芬兰犬;25、波音达猎犬;26、川东猎犬;27、荷兰毛狮犬;28、马洛昆斗牛犬;29、中亚牧羊犬;30、西班牙斗牛梗;31、爱尔兰雪达犬;32、纽波利顿犬;33、比利牛斯獒犬;34、凯利蓝梗;35、含有上述犬只血统的杂交犬。